頂新案 定讞!魏應充確定再度入獄 檢啟動防逃機制
頂新公司從越南進口飼料油,製成食用油賣給國人,一審判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無罪;二審逆轉認定魏違反食安法並犯詐欺罪,改判15年徒刑(得易科罰金6年、不得易科9年),罰頂新2億5000萬元,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仍認定魏等人涉違反食安法與詐欺取財罪,但已與被害人和解,改輕判魏4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與4年4月(可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合計9年2月,罰頂新1億0500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魏確定再度入獄,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魏應充被控擔任頂新負責人時,從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間,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原料,經添加品質較佳的原料油.並經過精煉後販售,彰化地檢署於2014年10月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罪嫌,起訴魏應充等人。
但彰化地院一審判魏應充等人全部無罪,台中高分院二審逆轉認定魏違反食安法並犯詐欺罪,改判15年徒刑(得易科罰金6年、不得易科9年),罰頂新公司2億5000萬元。
最高法院駁回魏應充所涉26罪定讞,刑期總共5年9月,另19罪為6月以下的可易科罰金之刑,另將45罪撤銷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的見解與二審類似,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規定,食品包括產品與原料,如果不是供人食用的原料,不得製成供人食用的產品,大幸福公司販賣給頂新公司的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頂新公司購入後,縱使再精製,也還是不能供人食用。
但更一審考量頂新已與部分廠商和解,達成退款等協議,部分廠商不追究刑事責任,頂新公司又與消基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和解,另外,有6次交易,魏應充當時未決策,應判決無罪。
更一審分別判魏應充4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與4年4月(可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合計9年2月;前總經理常梅峯判刑4年1月,其中1年8月得易科罰金;後任總經理陳茂嘉判刑6年8月,其中3年10月得易科罰金;罰頂新1億0500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