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案,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相關規定,並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明定新制自總統公布後滿 6 個月正式施行。這項修正標誌著我國繼承法制朝向保障個人遺囑自由與財產處分權邁出關鍵一步。
「特留分」與「應繼分」的法律原意
「特留分」係指法律為保障特定法定繼承人,強制規定的最低遺產繼承比例。依據現行《民法》規定,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遺產將依照法定繼承順序與「應繼分」比例進行分配;若立有遺囑,立遺囑人雖可自由處分財產,但不得違反法律給予特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最低保障。
此次修法前,《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祖父母與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則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修法後,僅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其餘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的特留分保障依然維持不變。
修法核心效力:遺囑自由提升,手足法定繼承權不變
社會關心「刪除特留分」是否意味著兄弟姊妹完全喪失繼承資格?法界與立法機關特別澄清,此次修法僅係移除「法律強制留給手足的最低比例」,並未改變兄弟姊妹作為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與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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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遺囑時: 被繼承人若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將財產分配給配偶、其他親屬或第三人,兄弟姊妹未來將無法再以「特留分遭到侵害」為由主張扣減或要求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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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遺囑時: 被繼承人若生前未立遺囑,仍依照原《民法》法定繼承順序辦理。在沒有第一順序(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第二順序(父母)繼承人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依舊享有法定繼承權與應繼分。
配套條文並未同步過關 朝野未來持續研議
值得注意者,法務部先前預告的修法草案中,曾包含多項配套措施:例如修正「遺產酌給制度」,讓生前受被繼承人扶養、過世後生活陷入困難的手足可向法院請求酌給遺產;以及增訂「特別貢獻制度(貢獻分)」,允許生前長期照顧、扶養或提供財產貢獻的繼承人獲得較高遺產分配額度。然而,立法院本次三讀版本僅通過刪除手足特留分,相關配套條文未獲納入,未來是否另行推動修法仍有待朝野協商。
新制預計於總統公布後滿 6 個月正式上路。對於單身族群、頂客族或希望自主規劃資產分配的民眾而言,新法提供更高程度的財產處分自由,同時亦提醒民眾如有特殊分配需求,應及早預立合法遺囑,以確保個人遺願得以完整貫徹。

